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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工作职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检查审核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位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市社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各区、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项目和参保登记人员的信息复核、待遇管理以及资金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参保人员名单及公示报告,复核实际参保人数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负责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信息及项目组卷等。

二、工作程序

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最新要求,我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办理流程分为预公告、调查确认登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组卷、落实费用完成报批、批后实施八个步骤。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程序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测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阶段,区征地部门暂以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点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相应费用,制作《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费计算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审定。

(二)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以市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土地公告时间点为准。区征地部门将《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费计算单》中相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转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后,将《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费计算单》、养老保险资金到账凭证、征收土地预公告递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审核意见。市政府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征地部门应核对预公告、正式公告发布时间点的被征地农民需安置人数及缴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区征地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整补充相应费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补充审核意见。

(三)确定实际参保人数及人员。经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应参保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应包括征地项目名称及批次、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结果及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名单等。公示通过人员,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被征地农民具有合法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汇总《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参保人员资质及相应材料进行审核。

(四)办理参保。市政府正式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征地部门将征收土地预公告、正式公告及资金落实审核意见递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正式公告与预公告发布时间点的被征地农民缴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若无需调整则根据审核意见办理参保手续,若需调整应将材料退回区征地部门,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补充审核意见后,依据补充审核意见办理参保手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材料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参保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项目卷宗,一式两份,一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存档,一份报至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市社保经办机构对项目卷宗确认的参保项目和参保登记人员的信息进行复核,建立数据库。

卷宗材料包括:1.征地项目合法性审批文件(包括市政府征地预公告、征地正式公告复印件等);2.市人社部门审核意见(补充意见)复印件;3.养老保险资金到账凭证复印件;4.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公示报告;5.《被征地农民具有合法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申请表》;6.《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名册》;7.参保(养老)人员身份证、户籍复印件,养老人员社保卡复印件;8.其他相关归卷材料。

(五)待遇发放。被征地参保人员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次月终止发放养老金。

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月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