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吉政发〔2023〕1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商业预付卡发行机构分类管理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照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产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负责部门要严格按照《
通知》要求,明确职责,加强分类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规范发卡人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在我省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的发卡人应当严格按照《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提出《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商务部门要强化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严格限定其在规定范围内受理使用。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二、严格规范商业预付卡交易行为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等交易行为,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四)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关消费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三、坚决查处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对于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