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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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4日
佳木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统筹层次
本办法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参保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经办机构、统一基金管理,使城乡居民享受同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二、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30元筹集,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设立财政专户,单独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将当年大病保险基金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适时调整。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保障范围。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三)保障水平。
1.起付线标准。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为1000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重残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失独家庭等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
2.支付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困难群众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调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和起付标准。
四、支付方式
(一)基金拨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划转到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账户,余下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算。
(二)报销方式。对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实行 “一站式”即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五、承办方式
(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市人社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支付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市政府通过招标形式选定1-3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招标程序。招标主要包括具体支付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