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齐政办发〔2015〕86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修改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将附件3中“齐齐哈尔市物价监督管理局监制”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龙沙、建华、铁锋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分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旅游景点等配套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交通违法和肇事车辆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使用非政府资金、非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住宅小区内停车场、停车泊位(含地下停车泊位)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后,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  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发生故障等原因依法被暂扣、扣押的车辆,在法定处理时限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实行区域、车型差别定价政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利用公共场地建设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等级(详见附件4:区域划分图)。

一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

光复街、丰恒路、永安大街、新化路、龙安路、平安南街、龙华路、景新街、龙沙路、卜奎大街、全福路、西二道街、公园路所围合的区域。

二类区域:街路外侧建筑物前

文化大街北端点、中华西路、中华路、站前大街、龙华路、和平西街、南马路、民意路、合意大街、文化大街北端点所围合的区域。

三类区域:除本条所定一、二类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均为三类区域。

区域的划分,将随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适时调整。

第七条  车辆类型划分(见附表1)。

第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实行计时、计次(日)或包月收费方式。

(一)计时收费。计时收费须安装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1.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计时收费标准:道路停车泊位免收前15分钟(含)停车费,自第16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其他停车场、停车泊位免收前30分钟(含)停车费,自第31分钟开始至第60分钟为首小时。首小时后一类区域按每增加30分钟为1个计费单位,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二类、三类区域首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按1个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