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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政规〔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四条中的“市国土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修改为“市营商局”;第十六条中的“各级国土部门”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部门”。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十六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和十三届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平台、集中交易、管办分离、全程监管”,建立“一委一办一中心”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同管理的体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政策审定和重大事项决策工作。市公管委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成员单位。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的主要职责是: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拟制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指导和协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工作;负责纳入平台项目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考评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职责;负责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建设和运行工作,为进入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保障;负责交易活动现场秩序的维护和进入现场交易各方的管理,参与交易各方的考评工作;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市交易中心下设各县(市)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分中心,与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机构合署办公。
  第五条  各县(市)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应当参照市本级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相关工作机制,设立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市公管办负责对各县(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监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履职监督。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下列项目必须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融资必须招标的房屋及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二)我市各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整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项目。
  (四)我市管理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
  (六)我市各级政府罚没物品可以公开处置的项目。
  (七)其他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
  省以上行业部门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第七条  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市交易中心实施交易活动。市直和各区项目的交易活动,由市交易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务。各县(市)和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项目的交易活动原则上由市交易中心所属各县(市)区分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务,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市交易中心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经国家发改部门或省政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交易。公开招标是政府集中采购的主要交易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交易: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定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交易: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交易: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土地整理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出让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竞争性强的土地出让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可以采用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四)不具备招拍挂条件的土地出让项目,可以采用双方协议出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
  (一)大型、复杂的矿产地,要求开发者不但有足够的资金保证矿业开发最低投入,更需有较高的资质满足矿业开发的要求,并以资质优先的矿业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矿产品市场活跃、竞买者众多的一般矿业权出让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矿产品市场不太活跃,预测竞买人数不多的矿业权出让应当采用挂牌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对于转让标的复杂,价格高低不是唯一取向时,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对于转让标的简单,价格高低是唯一因素时,应当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三)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交易应当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易。
  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特许经营权交易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政府罚没物品公开处置应当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章  交易规程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确定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下列部门按行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和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各级住建部门负责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各级国土部门负责土地、矿业权出让项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各级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项目;各级水务部门负责水利水电项目;其他项目(含各县市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各级政府决定或责成市公管办批准。
  (二)由各分中心进行服务保障的交易项目进场参照市本级做法,由所在县(市)区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交易项目可以委托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办理交易事宜的,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办理。
  交易项目应当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交易事宜的,项目单位有权自行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中介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流程为: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交易实施、结果公示、确认归档。
  第十九条  交易项目进入交易平台,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填报交易登记表,并持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进场交易的材料、代理协议、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技术资料等相关要件,在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办理交易事宜。
  (一)由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做为代理机构办理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对交易文件中采购需求的合法性负责;市交易中心及各分中心对交易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