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牡政办规〔202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6届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牡丹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依法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必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住所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市场主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但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四条 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增设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县(市)区〕内或者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第五条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
第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注册登记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路、小区)、门牌、楼号、房号等依次填写。无门牌或者房号的,加注与周边街道的距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