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事项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推进简政放权,现就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进一步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提高政府的施政能力,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取消、下放、暂停、转移、合并和改变管理方式,大幅度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使市本级现有行政审批项目总量减放50%以上,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逐步实现“零审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压缩前置审批,减少审批要件,取消重复申报材料和重复盖章,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审批通用平台,实现部门内与部门间审批信息共享,非即办项目审批时限再压缩20%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完善绿色通道,探索容缺受理,重大项目实行代办制、领办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明显减少。
三、基本原则
除涉及国家安全、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需要全市统一规划、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等事项外,大幅减少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县(市)区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予以下放。
一是市场优先的原则。除重大和限制类事项外,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的项目、县(市)区政府不使用市级资金投资项目、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本级不再保留。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从体制机制上给市场主体松绑,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为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减少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防止“错放、空放、乱放”。各级政府要转变管理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管理缺位,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现象。
三是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以权定责,权责统一。各部门不得放责不放权、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与管理权限对等的责任,完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是注重效能的原则。着眼于行政效能的提高,凡不需要政府设立审批门槛的要坚决取消审批事项,能够通过技术标准或者其他手段解决的事项要改变管理方式,涉及向企业、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量下放到基层,一级政府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事项就不要多级多头审批,大力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基层和群众,提高行政效能。
五是依法合规的原则。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坚决清理通过红头文件和规章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违规增设的许可要件和环节,以备案、认可、登记、同意等名义变相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及时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简政放权提供保障;强化法制监督,确保减少和下放的审批项目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依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减轻负担。
四、减放条件和标准
(一)取消。按照“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和逐步实现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零审批”的要求,一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除重大和限制类外)予以取消;二是非法律、法规和非国务院、省政府设定的行政确认、认定、鉴定、登记、年审、备案、资质资格审查等非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三是市场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四是限制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取消;五是行政机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六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市政府部门之间或对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七是其他城市已取消且不影响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发挥的事项不再保留;八是国家、省、市已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再实施。
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市级对应的予以取消;市本级设定的涉企、涉农、涉教收费项目,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市本级设定的涉及特殊及弱势群体的收费项目,不合理的予以取消。
减少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国家、省在清理过程中不再保留的,没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文件依据的,依据市委、市政府文件设定但由于年代久远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设立由各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取消。
(二)下放。加大向县(市)区政府特别是城区政府放权力度。一是法律法规未明确实施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的非跨行政区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一般要下放到县(市)区;二是法律、法规规定可由县级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事项下放给县(市)区;三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没有明确市级承接的,除特殊情况外,下放到县(市)区;四是涉及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民生保障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有利于发挥县(市)区政府积极性和管理优势的下放到县(市)区;五是法律、法规明确实施主体为市级行政机关,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行政机关就近实施更为便利的行政许可项目,可采取行政委托的形式下放到县(市)区;六是对县(市)区政府不使用市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外)审批下放到县(市)区;七是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审批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县(市)区一级审批,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八是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实行分级管理的部门,应将由县(市)区行使的权力下放到县(市)区;九是市政府已决定下放的审批事项要下放到位。
(三)暂停。一是对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除重大和限制类外)原则上予以暂停;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到我市但近几年来没有发生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暂停;三是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不符合我市实际、严重滞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暂停;四是部门交叉管理、重复审批的项目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审批,其他部门的审批暂停。
(四)转移。一是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转为自律管理项目,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自律管理;二是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资料性审查、项目评估、统计分析及从业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专家评审等审批、备案事项,依法转移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实施。
(五)改变。一是通过事后监管能够解决的事项,要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二是市政府部门对其他市级机关或事业单位必须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内部管理;三是为国家和省行政审批作初审工作的项目,按照程序转报,不列入市本级管理项目;四是属于事后告知性的备案类项目改为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