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的《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长春市城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从根本上解决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问题,建立起规范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建立全省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吉民发〔2003〕2号),依照《长春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长府发〔20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的以下重点优抚对象:
(一) 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
(二) 享受定期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三) 领取抚恤金的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
(四) 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
(五) 享受定期抚恤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六) 享受定期抚恤的病故军人遗属。
第三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按照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四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额度以上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