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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8〕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社会保险局、市档案局制定的《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的意见
(市社会保险局 市档案局)
随着社会保险档案利用需求的日益加大和档案利用者数量的不断增长,为确保档案利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通知》精神,现就长春市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档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