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矿业权核查意见的通知
齐自然资规〔202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自然资办发〔2024〕14号》规定,决定保留
市局各分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 ( 国土资规〔2017〕15号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实施意见(试行)〉》(黑自然资规〔2020〕2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规范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部、省、市级发证矿业权核查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一)部、省、市级发证探矿权
探矿权新立登记、探矿权延续登记、探矿权保留登记、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含合并)变更登记、探矿权缩小勘查范围(含分立)变更登记、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登记、探矿权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登记、探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等事项,均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二)部、省、市级发证采矿权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采矿权开采矿种变更登记、采矿权开采方式变更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等事项,均需由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二、办理情形及办理时限
(一)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
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关产业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拟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出让前向矿业权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发函开展核查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矿业权实地联合踏勘,汇总并审查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最终核查意见报送市自然资源部门。
县(市)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关产业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要求,拟请部、省、市级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报送请示文件时一并报送核查意见。
(二)申请人办理矿业权登记
申请人在向部、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前,应向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查询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当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矿业权实地联合踏勘,汇总并审查相关部门意见,并将最终核查意见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在向部、省、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自然资源部门受理窗口提交其他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核查意见。
部、省、市级发证矿业权因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划定矿区范围等登记事项的,申请人应在矿业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向矿业权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矿业权新立、采矿权注销和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申请变更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