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财规审〔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财发〔2024〕20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政府: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8〕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是指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在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以及赔偿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根据磋商或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由赔偿义务人缴纳的,用于支付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赔偿权利人特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指定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游局、扎龙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认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由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发生的污染清除、生态修复费用不执行本办法管理。但赔偿权利人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纳入本办法管理。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定无法修复的,经磋商确认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赔偿义务人应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第六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通过磋商确认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第七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以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
(一)清除或控制污染等相关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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