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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根据《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齐政办规〔2021〕3号)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将“(十六)新造、改造船舶必须经过批准。要经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私自新造、改造渔业船舶。船厂新造、改造渔业船舶时,凭准造证明施工。”修改为“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预防渔业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要把安全生产放在十分重要位置,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当前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深刻吸取富裕县“5·22”船舶倾覆事件教训,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渔民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举一反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态度,切实抓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二、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一)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属地管理”要求,县(市)区、乡镇、村要履职尽责,对本辖区内的渔船、渔民、渔船停靠点加强管理,推动党政领导属地责任和渔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县(市)区与乡镇、乡镇与村要层层签订责任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船、渔业干部包片的渔业船舶管控机制。
  (二)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全渔政管理人员,负起对区域内渔业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决清除违法违规“保护伞”。
  (三)落实主体责任。推进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主体责任的落实,在捕捞作业期渔业生产安全、禁渔期管理等方面与村委会签订承诺书,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落实目标考核。市、县(市)区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并实施年度考核,进一步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渔业船员素质水平
  (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渔业船员培训,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广大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六)完善渔业船员管理措施。一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渔业船员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建立渔业船员档案,督促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完善船员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二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渔业船员持证情况、任职资格和资历、履职情况、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三是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有关渔业船员管理的事项、办事程序、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信箱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七)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船员证书应当随船携带,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强化安全作业意识。渔民从事渔业生产作业时,身体要符合健康标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四、强化操作标准,提升渔业生产作业质量
  (八)渔业船舶禁止恶劣天气进行捕捞作业。县(市)区气象部门每天要向渔民推送气象信息,对五级风以上、暴雨、雷电、浓雾等恶劣天气,禁止渔船出航作业。
  (九)严禁无证或酒后驾驶渔船进行渔业生产。
  (十)渔业船舶作业船员必须穿戴救生衣。按照核定的渔船载人数量配齐质量合格的救生衣。
  (十一)严禁从事与渔业无关的活动。禁止渔船载人、载客、载物,禁止超过承载量出航作业。
  五、强化船舶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安全适航
  (十二)渔业船舶必须证件齐全。应持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证书,并随船携带。
  (十三)渔业船舶必须按规检验。按国家规程由县级以上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运营前的初次检验、临时检验和年度营运检验,未经检验禁止航行作业。严禁渔业船舶超期服役,严禁报废船舶从事渔业生产作业。
  (十四)渔业船舶必须设施齐备。渔业船舶要具备消防、救生、定位、照明、防污染等船用设施、确保通讯畅通,方可开展渔业生产作业。对擅自改变作业类型、私自加装和改装影响渔船安全性能设备设施的责令整改,未整改渔船严禁入水。
  (十五)渔业船舶必须按规配备人员。应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十六)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1.制造的渔业船舶;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3.进口的渔业船舶
  (十七)渔业船舶必须应检尽检。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