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省 “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二、加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
(四)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畴。县(市、区)政府、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分别在本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中,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任务和经费。市(州)、县(市、区)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乡镇(街道)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站,行政村(社区)设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构建 “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五)推行消防安全 “户籍化”管理。加强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服务,建立重点单位消防安全 “户籍化”管理档案,推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现消防安全分类预警监管。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 “户籍化”管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投入使用的,一律实行消防安全 “户籍化”管理。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明确火灾高危单位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单位信用等级的依据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支持并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严肃查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由颁发或认证资质的单位依法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资格。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和人员培训,加强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进社会消防从业人员职业化。
(八)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建立消防科研经费保障机制,鼓励研发推广消防新技术新产品,支持针对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危险化学品、山岳救援等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火灾扑救、应急抢险救援、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管等领域的应用。2014年,基本建成满足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消防执法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三、夯实城乡火灾防控基础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制定并实施防火间距不足村(屯)的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阻燃、耐火建筑材料和安全燃料。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与农村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农村道路必须符合消防车通行标准。有供水管网的村(屯)应修建市政公共消火栓,无供水管网的村(屯)应利用江河、水库、池塘、蓄水池等水源或修建消防水池。
(十)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饭店、A级景区。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建设工地、建筑材料管理。加强对建设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撤离居住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选用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研发和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材料和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将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纳入淘汰范围。
(十二)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健全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机制,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 “三合一、多合一”场所、“九小”单位、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旧村屯等消防安全治理。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规划,及时督促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接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督促整改;对报请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对拒不整改或挂牌督办逾期仍未整改完毕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落实中宣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强公共消防科普教育场馆设施、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建设,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幼儿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社区(行政村)推行 “社区平安使者”和 “家庭消防安全”计划,扩大消防志愿者队伍;教育部门要推进 “消防安全示范学校”、“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督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和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消防安全题材的文艺作品,举办消防文艺演出、电影展播等宣传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组织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要组织居民开展两次以上的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普及贴近社会、贴近家庭的消防安全常识。
(十四)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省内相关高校开设消防专业或消防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人力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劳务输出人员、农民工再就业人员、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地要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保安、电(焊)工、危化品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乡镇政府负责人和社区、村(居)委会负责人、消防志愿者消防培训。消防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对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培训。
五、构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十五)加强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建设。健全社会联动机制,建立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消防特勤队伍及技术骨干力量建设。2012年,市(州)政府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