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存量商品房选房进户回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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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年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2015年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实施细则》(齐政办发〔2015〕63号)及国开行关于棚改贷款使用的有关规定,为加快推进棚改回迁安置工作,使棚改回迁居民早日入住存量商品现房,改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条件,降低待安等费用支出,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存量商品房选房进户回迁安置(以下简称“回迁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回迁安置房源要求
用于棚改回迁安置的存量商品房源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地类相同、地段相符;
(二)配套齐全、具备进户;
(三)户型相配、增型可选;
(四)现房不足、期房调配。
注:地段类别调换时,须申报市政府批准。
二、回迁安置选房条件
棚改回迁安置选房工作按征收地段组织实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启动:
(一)地段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率达90%以上,并下发地段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二)用于地段安置的存量商品现(期)房套数宜达到本地段被征收户数的110-120%;
(三)地段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搬迁比例达到97%以上。
三、回迁安置房源审核
各地段在组织实施选房进户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房源复核:由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回迁安置的主体对拟购买的回迁安置商品房相关条件,特别是使用国开行贷款要求等进行复核。
(二)方案制定:由各房屋征收主体形成并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申报地段回迁安置方案。方案除应包含的内容外,需特别注明:被征收人未按《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