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2〕3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21〕52号)精神,充分挖掘信用信息应用价值,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助力中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加快构建河北新发展格局、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一)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实际制定《河北省五级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2年版)》。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报送标准,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全量、及时、准确归集至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建立多渠道信息归集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补充完善自身信息。(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灵活采取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实现涉企信用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在依法依规、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费缴纳、不动产、科技研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息纳入共享范围,制定《河北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信息种类、共享内容、共享方式、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各数据提供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明确相关信息的共享公开属性和范围。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要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构建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
(一)加快建设省级节点。依托省五级一体化信用平台,高标准建设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河北省级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制定统一的接入、数据、接口、授权等管理和技术标准,推动省级节点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内各级各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发挥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形成全省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体系,实现全省融资成效数据一窗展示。(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银保监局,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发展地方平台。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筹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依法合规建设完善区域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并主动与省级节点对接联通。在切实加强监管的基础上,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积极优化服务方式,探索实现在线“一站式”交易,打造智能便捷的服务流程,形成地方特色融资信用服务模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应当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供接入机构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根据接入机构需求,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批量推送相关信息。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要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供银行等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并持续筛选推送信用状况良好的“白名单”企业。完善和细化金融机构的产品展示功能,主动为企业推送信贷产品,实现自动精准匹配,提高撮合效率。(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四)加强平台安全保障。提升平台跟踪监测能力,加强对获贷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参考,不断提升风险防控水平。探索建立线上纠纷处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对接入机构进行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主体权益。(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单位)
三、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一)完善激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政府牵头,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共担风险的风险缓释或风险补偿机制,合理分担信贷风险;为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提供贷款贴息,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予以补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金融监管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将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服务情况纳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监管评价,列入“两管理两综合”考核激励机制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开展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合作,扶持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能贷、敢贷、愿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审批制度流程。鼓励、指导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技术,充分发挥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完善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探索推广系统自动审批模式,缩短办理时间。充分发挥基层支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息优势,探索将信贷审批权向基层支行下放,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信用贷款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健全信贷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完善内部信用类贷款考核方式,增加贷款户数和信用类融资占比考核权重,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配置,优化风险评估机制,注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避免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对信用记录良好、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实现盈利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避免简单压贷、抽贷。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用足用好普惠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现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