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热力企业的燃煤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热力成本相应降低。根据《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50号)的有关规定,依据定价成本监审结论,通过依法举行听证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我市市区热力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29.00元/㎡调整为27.00元/㎡(含税价)。
二、非居民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39.00元/㎡调整为35.00元/㎡(含税价)。
三、低保户和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产权人与离休证为准)以及特困残疾人用热力销售价格由建筑面积26.00元/㎡调整为24.00元/㎡(含税价)。补贴办法按“低保户用热价格由个人承担50%,政府补贴25%,供热企业承担25%;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热费补贴由个人承担20%,政府补贴50%,供热企业承担30%;人均月收入在65元以下且本人与家庭其他成员均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独立户主的特困残疾人家庭的热费,分别由市财政、特困残疾人家庭所在地供热单位及特困残疾人家庭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优惠政策执行。
四、安装了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热用户,实行计量热价。计量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表计量部分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居民基本热价为建筑面积10.08元/㎡,表计量部分热价为0.102元/kwh。非居民基本热价为建筑面积14.00元/㎡,表计量部分热价为0.133元/kwh。
计量热价缴费方式:热用户按供热面积预交热费,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与热用户进行热费结算。按计量方式收取热费总额超出按面积计取热费的,按供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