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5〕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
现将《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哈尔滨市民政局
2015年5月5日
哈尔滨市生活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我市生活困难、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群体缴费难问题,保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社局及其指定的企业职工托管中心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
第三条 贷款银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为我市困难群体助保贷款金融机构。
第四条 贷款性质。基本养老保险贷款缴费是由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市财政安排贴息和风险专项资金,为生活困难中断缴费人员贷款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贷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后偿还贷款。
第五条 贷款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间断缴费和因下岗失业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原因无力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第二章 助保贷款使用、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六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 贷款额度。助保对象按照自由职业者缴费规定,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能超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总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其中宽限期(贷款发放日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不超过5年,偿还期不超过7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起至贷款结清时)。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助保贷款贴息、风险承担及偿还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政府承担宽限期和宽限期内因未及时偿还利息产生的罚息。借款人承担偿还期利息。助保贷款贴息由市财政依据年度预算按月据实拨入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由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按月支付贷款银行。
第十一条 贷款风险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贷款额度适当安排风险准备金,最低额度不低于10万元。在年初将风险准备金拨入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户。借款人在宽限期死亡的,本人贷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偿还贷款银行;借款人在领取养老金偿还期间死亡的,本人贷款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扣除已领取养老金的余额,一次性支付贷款银行。不足部分由风险准备金偿还,每年末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以下方式:
(一)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借款人按银行规定等额本金按月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有偿还能力的,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还贷款,但须在还款前30日内向贷款银行提交申请,履行提前还贷手续后,向市企业职工托管中心报备。
(三)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据,社保经办机构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助保贷款终止及养老金发放
第十三条 贷款终止及提前收回。借款人在用人单位再就业或具备缴费能力后,可提前书面申请终止贴息贷款的发放,由所在单位或以个体身份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发放贷款可提前清偿,也可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合同约定期限内剩余宽限期利息由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 养老金发放。借款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