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通知
齐政发〔2016〕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开始实行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
所有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市属金融(参股)企业、文化企业、部门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等涉及国有资本的单位及企业,均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范围。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原则和要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统筹兼顾,鼓励支持企业自身积累、自我发展,又要适度集中,逐步扩大国有资本收益规模,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既要相对独立,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又要相互衔接,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出售)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的要求,由市政府研究,统筹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国有企业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市政府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
(三)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原则不列赤字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二)市财政局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市国资委以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下达具体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