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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规〔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度保留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哈人社规〔2024〕4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贴管理使用承诺书(样本)

(此页无正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5日

附件1

哈尔滨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技能劳动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本办法所指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是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就业补助资金及可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其他资金等。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围绕我市建设“七大都市”、构建4+4现代产业新体系以及数字经济、生物经济、冰雪经济产业、创新设计产业、乡村振兴产业等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实施。

第五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范围是哈尔滨市内以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要目标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期限为期2年。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在职职工(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面向本企业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愿望的劳动者开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使之达到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水平。同时,培训基地可承担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培训或研修课程开发、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职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机构、职业院校须具有培训高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资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员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

2.培训能力方面。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3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1个以上经济发展急需短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相匹配的实训装备和设施。面向企业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职业培训规模不少于800人,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占20%以上。

3.师资队伍方面。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30。实习指导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等级的比例不低于45%。

4.校企合作方面。与2家以上企业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有1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养实习方案,并与合作方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培训能力方面。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符合本企业申报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求。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工以上培训比例不低于20%。

2.师资队伍方面。师资配备符合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需要,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重视教师培训与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师资培训。

3.校企合作方面。与职业培训机构和院校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有1个以上专业(工种)与合作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养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养实习方案,并与合作方共建培训实习基地,聘请在校教师担任企业指导教师。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和控制数量征集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

第九条 符合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并拟申报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xxx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制定《xxx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专家组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各项指标进行评分,确定市级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8〕10号)执行。

(一)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培训基础设施完善、技能研修、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维护、师资培训和教材研发等支出。

(二)项目资金拨付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三)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四)培训基地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xxx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执行,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五)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资金投入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要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项目建设情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