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规定的通知
佳政发〔2013〕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关于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保护的规定
为加强教育用地和国有教育资产的管理,保证教育资源不流失,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教育用地管理
结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实际,应当预留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建设控制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教育用地的使用,应当事前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报经市规划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建设。
对规划确定的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教育用地用途的,应当事前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我市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
严格执行城市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应留足教育用地。
建立学校建设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征收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已建成教育配套设施的,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予以退还。
三、统筹教育国有资产管理
全市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整合、教育用地用途和国有教育资产权属的变更,包括校舍、教育用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