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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北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竞争力、美化城市夜景,根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齐齐哈尔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加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夜景亮化范围
  (一)各类公共设施:城区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公园(含街心公园)、大型户外广告、牌匾、候车亭、通讯发射塔等;
  (二)沿湖沿江各类公共设施和主要建筑;
  (三)主次干道两侧:办公、公共服务、商贸、企事业单位建(构)筑物;住宅楼立面,非临街层高11层(含)以上住宅楼;
  (四)名胜古迹、风景区域、代表性风貌建筑。
  二、夜景亮化标准
  (一)美化: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在规划方案制定设计过程中应注重艺术性和实用性;造型要有文化内涵,体现我市城市文化和地域特点,图案要美观、新颖、清晰,并能够体现城市特色风貌,与城区整体景观相协调。亮化灯光宜采用暖色调,避免光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二)安全:夜景亮化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专业人员承担。夜景亮化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定,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涌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公建夜景亮化设施用电必须实行专线,与内部商业和办公用电负荷分开,由供电部门安装专用电表。亮化设施及光源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节能:亮化设施要严格控制夜景照明的亮度和密度,应使用节能、高效、新型亮化设施和产品,不得使用老旧、已淘汰、高耗能的亮化设施和产品,最大限度减少亮化运行成本。
  (四)完好: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加大对亮化设施的日常检查、管理、维护,及时对发现损坏的设施进行维修、更换,确保亮化设施正常使用、无破损。
  (五)适时: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除按统一要求的亮化时间进行亮化外,鼓励各单位延长、延伸亮化时间,提升城市风貌。
  (六)合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前,产权、建设单位需报市自然资源局同意。设计方案要科学、合理,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大型亮化宣传墙面内容要合法、健康,体现城市蓬勃发展的正能量,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三、夜景亮化时间
  (一)日常亮化时间(周五、周六、周日)
  5月1日—9月30日:
  每日与路灯同步开启,关闭时间不早于21:30;
  10月1日—次年4月30日:
  每日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