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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府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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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长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执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全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专项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及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绩效目标;
  (二)作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主体和责任人,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办法,制定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提报专项资金支出计划;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五)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执行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七)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其中对纳入市级专项资金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批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审委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委会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流程和工作机制;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报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分配意见进行审核讨论,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三)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调度统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通报财政部门。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九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种类,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专项资金。对于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工作或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通过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应当提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并提报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设立审批程序,设立专项资金时,由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时间要求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重大项目报市委决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程序、分配办法、使用方式、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专项资金使用到期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撤销收回。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按照新增设专项资金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者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继续保留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经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四)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慢,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政府。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扶持、绩效优先的原则选择确定使用项目,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十九条 根据专项资金性质、项目性质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专项资金使用时,可采取财政直接投入、补助、贴息、资本金注入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
  第二十条 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尽量减少直接补助,更多地运用贴息方式,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果,逐步建立财政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财政部门根据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发放贴息贷款情况,也可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给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健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专项资金中用于企业和项目资本金的投入,逐步实行规范的股权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鼓励设立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吸引带动社会资金跟进,逐步建立专项资金“投入—收回—再投入”的循环使用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健全完善专项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机制,加强项目审核论证和投资评审,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滚动项目库,从项目库中筛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政府(或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或审委会)在审核讨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要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查表决机制,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对于重大项目应当引入专家评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资金,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拨款。
  第二十九条 除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外,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在每年6月底前拨付下达,逾期未下达的,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按比例和逾期时间进行调减;超过9月底仍未拨付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收回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连续2年逾期下达且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