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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8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第五条中的“医疗保险局”、第十一条中的“县医疗保险局或市医疗保险局”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第五条中的“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修改为“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教育、残联、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当协同医疗保障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十五、十八条中的“医疗保险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齐政办发〔2015〕8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以户为单位,个人和政府共同筹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要求,实现全市统一政策。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医疗保险局具体承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财政、民政、卫计、教育、残联、食药监、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协同人社局和医保经办机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统筹区域内,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居民,未参加用人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以户口簿内所有成员为一个参保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资料,到所在社区医疗保险工作站及村委会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其中,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分别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认定。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进行缴费,下一年度缴费时限为上年度的12月份至次年1月末。在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门诊特殊用药、门诊特殊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每年2月至1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缴费当月视同为一个整月,两个月后享受所缴费档次对应的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每年12月或次年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享受所在档次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为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及时缴费,保证医疗待遇的连续性,凡每年2月至1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均由个人缴纳,缴纳的费用为当年的医疗保险费用;凡每年12月或次年1月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续费人员,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缴纳的费用为次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内足额将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到位。其中,居住在乡(镇)的参保人员到各区、县、乡(镇)、村成立的筹资委员会参保续费,筹资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筹资工作。以村委会为单位对参保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由乡(镇)按名册以户为单位收取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的资金,统一办理年度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名单由各区、县、乡(镇)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后上交到县医疗保险局或市医疗保险局。居住在县城的参保人员到指定的办公地点持银联卡办理参保续费。居住在市区内的参保人员到所在区域内医保工作站或存入本人交通银行账户内,由委托银行划转扣缴,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不同档次进行年度缴费,实行一制多档缴费的过渡期限,对应享受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在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允许发生变更,待缴纳下年度费用时以户为单位统一进行变更。
  (一)普通人员缴费标准
  一档缴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50元;
  二档缴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280元;
  三档缴费:每人每年个人缴纳380元,缴费后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鉴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二)特殊人员缴费标准
  1.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00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
  3.各类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纳120元。
  4.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60元。
  第十三条  0-28天(含28天)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至28天内,由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的准生证明材料,以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的名义为新生儿申请参保登记,履行缴费手续并缴费到位,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二档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第四章  基本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不同缴费档次享受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待遇标准
  1.按一档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0%。
  (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0%。
  (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60%。
  2.按二、三档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
  (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
  (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70%。
  3.按特殊人员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二档缴费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低保人员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3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免起付线。
  4.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化疗取消住院起付线。
  (二)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可以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待遇只限参保人员本人使用。在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待遇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参保人员在一级(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起付线为50元,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0%,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卫生所(室)就医,不设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合规医疗费用报销60%,其余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如果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待遇当年有结余,余额费用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三)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只限按三档缴费的城乡居民,按三档缴费的人员除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鉴定合格后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
  特殊慢性病种类共分9种,即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系统性红斑狼疮。具体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调整并下发相应文件。
  (四)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1.参保人员因患肺结核需在门诊抗结核和保肝治疗的,可到具有治疗结核病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政策的医疗费用给予60%核销。

  2.参保人员因患艾滋病及各种并发症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