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北虎、豹保护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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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东北虎、豹是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东北地区野生动物生态链中的顶级物种,野生种群数量极度濒危。为进一步加强对东北虎、豹的保护,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东北虎、豹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有东北虎、豹分布及潜在分布区域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实行分区包保,责任到人。要建立东北虎、豹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实施,使东北虎、豹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得到有效保护。
二、继续强化对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禁猎管理。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野外巡护力度,特别是对有东北虎、豹分布的区域,组织本单位职工、当地群众定期开展清除铗子、套子等猎捕工具活动,杜绝对东北虎、豹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伤害;要加强入山管理,防止将铗子、套子等猎捕工具带入山林;要从源头上治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对制造、贩卖各种猎捕工具的,依法严厉打击;对影响恶劣的伤害东北虎、豹案件,依法从严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做好东北虎、豹种群及其栖息地、生态廊道的保护工作。凡是东北虎、豹分布及潜在分布区域,都应积极建立保护区、保护小区、保护管理站,不断扩大东北虎、豹的有效保护区域。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东北虎、豹分布区域内的边防部队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好边境隔离设施对东北虎、豹的影响问题,进一步加强东北虎、豹栖息地保护和生态廊道建设,为保障边境地带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自由通行和野生种群繁殖、扩散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四、进一步做好东北虎、豹及其捕食动物伤害人畜、损毁农作物的补偿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受理因东北虎、豹及其捕食动物伤害人畜、损毁农作物的案件,按时兑现补偿资金,化解东北虎、豹分布及其潜在分布区域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与保护东北虎、豹等野生动物之间的矛盾;要积极扶持当地群众发展经济,形成政府与群众齐抓共管,共同参与保护东北虎、豹的良好氛围。
五、认真组织实施拟建重大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凡是在东北虎、豹分布及其潜在分布区域、生态廊道拟建重大工程项目(如:道路、铁路、水利工程、矿业开发、边境围栏等),必须进行生态环境评估。由省林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就项目建设可能对东北虎、豹等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育、扩散等造成的影响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东北虎、豹及其栖息环境、生态廊道不受到影响。
六、严厉打击走私、非法经营虎、豹等濒危物种及衍生产品违法犯罪行为。林业、海关、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执法检查,组织专项打击行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查处和严惩各类走私、非法经营虎、豹等濒危物种及衍生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挥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监督作用。对公众举报走私、非法经营虎、豹等濒危物种及衍生产品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办;对公众举报不闻不问,甚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