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6〕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牡丹江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做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以及省住建厅、财政厅、国开行、农发行《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发〔201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规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审批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工作模式。
市政府授权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主体依照市政府授权事项组织实施,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凡在城市范围内,包括中心城区、开发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及乡镇,已列入省级棚改或配套基础设施计划,政府主导实施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规范操作。科学谋划,统筹安排,认真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组织、协议签订等基础工作,依法依规操作。
(二)量力而行,有序开展。积极做好本级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因地制宜组织实施。
(三)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坚持精打细算,明确权利义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承接主体。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标的、采购方式、成交信息等)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
(二)安置住房筹集服务(含货币化安置);
(三)与安置住房小区相关并列入可研范围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六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服务的社会力量,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原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完善的管理及监督制度;
3.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购买主体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购买棚改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采购实施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实施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其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服务期限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购买主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进度,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贷款银行要求,依据合同执行进度支付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