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4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统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11〕22号)(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通过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试点范围,统一长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经办,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与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实现平稳过渡,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和城乡居保制度相衔接,到2012年底,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第四条 《
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自2011年7月1日起,按本细则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申报等工作,包括基本信息的采集、办理参保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复核与上报,有关材料的发放及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社保部门提供的养老金支出计划将地方补贴资金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按照土地收益归属将政府缴费补贴每人15000元转入征地部门指定账户。
人社部门负责按《
实施方案》规定对基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及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局开设单独业务窗口,办理辖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征地部门负责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及时将政府划拔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存入社会保险指定的基金专户。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六条 长春市城区范围内2006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后发生征地且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包括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须参加城乡居保后,方能按《
实施方案》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下列人员不在参保范围:
(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二)享受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被征地农民应得部分后,户籍已迁出本市城区的被征地农民。
第七条 发生征地时,征地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政府缴费补贴,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金归属,将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转至征地部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第八条 征地公告发布5日内,村集体汇总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情况,填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九条 村集体将《审批表》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由村集体报社会保险局,同时申领《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及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统一组织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并进行复核盖章。
第十条 征地部门办理征地审批时,依据征地辖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确认的《审批表》将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存入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社会保险部门通知村集体政府缴费补贴到账金额。
第十一条 村集体按照政府缴费补贴到账金额确定对应的参保人员人数及其《申请表》,凭《征地公告》、《申请表》、参保人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部门申办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部门根据村集体提供的《申请表》审核参保人员是否已参加城乡居保,依据已到账的政府缴费补贴额度对应审核成功人员的资料,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部门在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出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证明》(一式三份,区国土、财政及人社部门各一份),村集体负责报送国土、财政及人社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据此办理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手续,国土部门据此办理供地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因分立、合并和解散等因素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机构负责接管和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三章 申报缴费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个人缴费在本人参加城乡居保时按规定档次标准缴纳,并按相应档次标准享受城乡居保政府补贴待遇。
政府缴费补贴是指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登记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土地收益归属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15年,共15000元。
(1)《
实施方案》实施以后被征地的农民参保,政府缴费补贴须一次性到位。
(2)《
实施方案》实施以前已被征地的农民参保,政府缴费补贴原则上应一次性到位,如确有困难,也可按三年分期划转,参保当年和第二年按均不少于应补贴总额的35%划转,第三年划转剩余部分,由于分期划转而产生的个人账户欠缴部分应记利息须同时划转,期间达到法定养老年龄人员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未足额到账部分须一次性划转到位。
第十六条 原已按长府发〔2006〕13号文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退还全部缴费,其中村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划拔至村集体指定账户,村集体负责依据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退款明细,将个人缴费部分退还给本人,政府补贴部分暂存用于按照《
实施方案》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需在全部缴费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待遇后按上述渠道分别返还个人及村集体个人账户余额中的缴费部分;已死亡人员按照原办法清算个人账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后,社会保险部门按照每个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由政府缴费补贴及个人账户利息构成。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部门于政府缴费补贴到账后,如实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足额到账的,社会保险部门为参保人员足额记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资金不能足额到账的,社会保险部门按照缴费补贴到账比例分期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照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计息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迁出本市城区的,可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请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由社会保险部门审核批准后,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身份发生变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参加城保的,填写《变更申请表》,社会保险部门为其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政府缴费补贴转入城保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保的,政府缴费补贴可直接用于个人缴费;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城保的,政府缴费补贴暂存城保账户,待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续保时,将暂存的政府缴费补贴用于个人缴费。
如原政府缴费补贴实行分期划拔,尚未足额到账的,由参保人员或村集体向征地部门申请缴存不足部分,待政府缴费补贴不足部分划转至社会保险部门指定的基金专户后,由社会保险部门为其办理与城保的衔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被征收后未参保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可按参保条件直接参加城保,参保人员或村集体向征地部门申请政府缴费补贴,社会保险部门待征地部门将政府缴费补贴足额划转到位后,为其办理相关业务手续(具体办法同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未达领取养老金年龄人员发生征地后,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村集体或本人向征地部门申请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待政府缴费补贴划转到社会保险部门指定基金专户后,社会保险部门通知村集体到账金额,并为其开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证明》,社会保险部门按《
实施方案》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外出务工,以农民工的身份参加城保的,衔接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进行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养老年龄人员死亡后,由参保人员家属填写《变更申请表》,经村集体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和《变更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政府缴费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由参保人员填写《变更申请表》,经村集体核准后,于20日内携带参保人员出国定居证明材料和《变更申请表》,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五章 待遇的计发与调整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本人提出申请,村集体审核后,由村集体负责携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等资料于每月的20日至下月的10日之间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养老金的核定及社会化发放手续。参保人员从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死亡。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核定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地方补贴60元/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缴费补贴及利息)除以139。
地方补贴按照土地出让金归属,属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和绿园区等城区的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分别补贴30元/月,属各开发区的则由开发区全额补贴6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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