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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人社”修改为“医保”。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0日

齐齐哈尔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创新机制,切实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出台我市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并开始支付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待遇。
  三、基本原则
  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坚持总体设计、以人为本,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独立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通过建立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大病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四、覆盖范围
  (一)市本级(梅里斯区除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市本级(梅里斯区除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五、基金筹集
  (一)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每年由与医保经办机构合作的商业银行按人均15元筹集;医保基金结余中按人均15元筹集。
  (二)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三)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如发生政策性亏损,净赔付率(净赔付率=理赔金额/总保费)在100%至133%的部分(含133%),由承办的保险公司承担,如净赔付率(同上)超过133%(不含133%),经市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双方共同认可上报市政府调整政策;如当年基金结余,需全额返还基金财政专户。
  (四)城乡大病补充保险主要在市本级(梅里斯区除外)开展。各县(市)、梅里斯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六、保障内容
  (一)保障范围
  1.城镇职工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助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起付线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2.城乡居民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本方案规定的起付标准(含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
  3.使用靶向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患有恶性肿瘤的城乡参保人员,其长期使用、疗效确切,且费用较大的靶向药物,纳入城乡大病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已纳入靶向药物有赫赛汀、伊马替尼、尼洛替尼、达沙替尼。以后视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合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且符合国家、黑龙江省和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属于合规医疗费用。
  (三)起付标准
  城乡大病补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2017年起付标准为1.7万元。以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
  (四)保障水平
  1.城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