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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9〕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9〕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有效增加城镇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确保依标规划到位。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冀建规〔2015〕22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规划条件。(牵头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手续、划拨建设用地。(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幼儿园。(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确保园舍建设到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确保如期移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的,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市、县(市、区)政府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
(四)确保规范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备教职工,切实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程序做好涉及的机构编制、配齐补足教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建设、移交、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向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摸底排查情况报告。(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
(二)全面整改。各县(市、区)要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市要按时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
(三)监督评估。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县(市、区)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牵头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