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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规〔2022〕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 

齐齐哈尔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 国办发〔2021〕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医疗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公平公开、多方参与的原则,保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具有我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一)特困人员;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四)返贫致贫人口;

(五)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同时符合两种以上身份的人员,按照救助标准高的予以救助。

第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

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

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基金支持。

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鼓励红十字会等慈善力量支持慈善救助发展。

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

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

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章 资助参保

 

第六条  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第七条  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资助。

第八条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的60%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参保基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由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助参保所需基金拨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

 

第三章  医疗救助

 

第十条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设定年度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经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在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救助限额为5万元。

第十二条  救助费用实行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制度,超过起付标准的予以救助:

(一)对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标准;

(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为3000元;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起付标准,按我市上一年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为8000元。

第十三条  医疗救助的门诊和住院待遇标准:

(一)门诊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规定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年度救助限额内原则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0%比例救助,其他人员按50%的比例救助。

(二)住院救助

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80%的比例救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为70%。

(三)托底保障措施

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我市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给予倾斜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5000元,起付线以上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3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1万元(不含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内)。

全面做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协调。各县(市)区要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稳妥取消脱贫攻坚期内的兜底保险、自行为脱贫人口购买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将各类医疗保障帮扶措施基金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第十四条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因病致贫风险救助对象每年申请1次,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发生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计入医疗救助范围。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直接获得医疗

救助。

 

第四章  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由定点医药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患病需转市外医院治疗的,应当履行基本医疗保险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