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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3〕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拟修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

牡丹江市区无照房屋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市区历史遗留的无照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征收,和谐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牡丹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牡丹江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辖区征收范围内,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房屋(以下简称无照房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无照房屋的认定处理应坚持尊重历史、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补偿原则。
第四条市无照房屋认定领导小组由市征收办、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以及各城区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征收办,负责组织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等日常事务。市政府副秘书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并兼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征收范围内街道社区或村委会负责调查认定无照房屋土地使用权人、无照房屋权属、建设时间、居住期间,房屋用途。申请人是非农业户口的由街道社区负责,农业户口的由村委会负责。
第六条辖区公安机关负责认定无照房屋申请人是否辖区居民、共同居住人情况、申请人在无照房居住期间等。
第七条市规划局负责认定无照房屋是否有规划批件、是否严重违反当年的规划要求、是否已处罚、存在是否合理、房屋用途是否符合基本设计要求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市城管局负责核实确认建成区内无照房屋建设时间、审查是否属于应拆除的违法建筑、是否已处罚、提供对无照房执法处理记录、核实房屋实际用途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土地性质、是否有土地审批文件、占地是否合理、土地权源是否合规、是否有处罚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市房产局负责认定无照房屋申请人家庭成员(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在市区内住房登记情况、近一年内家庭成员是否有转移产权记录、此房屋实际用途、是否具备居住条件、核实房屋面积等,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市监察局负责对认定处理过程全程监督。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后,承担房屋征收工作的实施中心应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关于限期申报对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的通知》,申报期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如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申报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处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无照房屋认定处理审批表》,并提交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证明,申请无照房屋独立安置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牡丹江市区的房屋电子信息查档证明,非本市户口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地的房屋电子信息查档证明。
第十四条征收实施中心持申请材料到所在街道社区或村委会、辖区公安机关认定申请人资格,填写申报意见,报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城管、规划、土地、房产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勘查,并对无照房屋的建设时间、占地、权属、性质、用途、状况、所有人、使用人、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等进行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在《无照房屋认定处理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并提供佐证材料,应调查核实的事项不得为空白,经办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相关部门意见应在现场勘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征收实施中心收集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作出认定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能直接确定的,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认定处理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无照房屋认定处理结果有异议的,自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中心书面提出无照房屋认定结果复核申请,征收实施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