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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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3日
河北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意见》(冀政发〔2016〕22号),规范我省“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一流”大学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建设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择优扶强、绩效为先、放管结合、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基于绩效评价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审定的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将年度建设资金列入省级预算,组织指导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调整等工作,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学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绩效结果负责。要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项目资金,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三章 预算安排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以及省政府确定的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将项目承担学校和学科纳入“双一流”建设序列,做好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河北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名单,建立学科建设项目库,科学编制学校“双一流”建设规划,论证分年度建设项目,明确绩效目标指标,经专家评审、学校审定后,按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应做到预算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学校按照河北省“双一流”建设推进方案以及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从学科建设项目库中遴选分年度建设项目,按预算审核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学校要根据项目预算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办理政府采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