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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齐齐哈尔市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14〕35号)和《黑龙江省临时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社〔2011〕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与家庭自救相结合、慈善救助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
  (二)坚持公开公正,以“救急难”为主,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相结合。
  (三)坚持现金、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四)坚持制度衔接,临时救助与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五)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救助范围和条件
  (一)临时救助范围
  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2.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3.因家庭和个人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以及持有我市所属县(市)、区公安部门颁发居住证的非我市户籍人员。
  4.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二)临时救助事项
  救助事项包括: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救助时限和标准
  (一)救助时限。临时救助时限是指施救家庭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一般应以月作为计量时限。对支出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在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刚性支出增加所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其生活困难延续性相对较长,原则上应限定在8个月以内;对应急型施救家庭,由于此类家庭是以突发事件所导致基本生活资料损失,属暂时性生活困难,对此类家庭救助时限应限定在4个月以内。
  (二)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是以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为此,救助标准可划分为两种:一是可根据不同类型临时救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月人均刚性支出后,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从而确定临时救助金额;二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在一定金额范围内给予一次性救助。
  1.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即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失申请临时救助的,其救助标准应按照申请家庭户籍类别对应参照我市现行城乡低保标准。其救助标准公式为:
  临时救助标准=月低保标准×户籍人口×救助时限
  2.因医治危重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元-5000元。
  3.因子女考入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家庭无力支付学校报到费用申请临时救助的,一次性救助标准为500元-3000元。
  四、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开具居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家庭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本区域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
  (二)审核审批。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村)委员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