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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冀财教〔2012〕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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