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是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核准和土地出让金收取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住建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的确认工作。”
二是将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具有合法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权利证明。”
三是将第八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四是将第十条修改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登记时,按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土地信息关联;
(二)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向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关税费;
(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交易、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五是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登记、交易的监督管理。”
六是将第十五条删除;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同时废止《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