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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一是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的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的核准和土地出让金收取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市住建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的确认工作。”
  二是将第七条第(四)款修改为:“具有合法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权利证明。”
  三是将第八条中的“市国土资源局”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局”。
  四是将第十条修改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交易登记时,按下列程序依次办理:
  (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土地信息关联;
  (二)向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向市住建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向税务部门补缴相关税费;
  (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交易、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纳税人申报的房屋交易价格低于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五是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登记、交易的监督管理。”
  六是将第十五条删除;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同时废止《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17〕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1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交易市场秩序,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居民的交易需求,促进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是指我市按照棚户区改造政策,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依法征收住宅和商服用房后,新建的回迁安置住宅、商服用房和政府购买的用于回迁安置的商品住宅。
  被征收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房屋,改造安置房屋不纳入棚改房管理。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用地为划拨土地,享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税收优惠政策,房屋交易时由受让人补缴。
  政府购买的用于回迁安置的商品房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