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双告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齐商改办发〔2023〕10号
各县(市)区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更好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改革,履行“双告知”工作义务,做好承诺制登记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现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双告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双告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依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是指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辖区政府管理要求,而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三条 本制度中“双告知”主体是登记机关,“双告知”对象一是市场主体;二是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告知市场主体内容是按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规定,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建筑物内的公共部分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限制或禁止的场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
第五条 登记机关告知市场主体时要一次性告知,要及时采取多种渠道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入区域与行业限制清单》对外公示,并进行解读。
第六条 市场主体采用住所(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的,需要签署《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市场主体对其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度不免除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手续和义务,不免除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