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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23〕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学技术协会,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3年11月27日 

河北省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中国科协关于印发<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3〕162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分配下达我省的科技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对具备基本常设展览和教育活动条件,满足正常开展科普工作等要求,且纳入免费开放实施范围的科协系统公益性科技馆(以下简称科技馆)进行补助,用于支持和鼓励科技馆开展与自身功能相适应的基本科普公共服务。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省科协审核市县科协和省科技馆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研究提出补助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和分配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省财政厅审核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科协负责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六条  补助资金由科技馆统筹用于以下方面: 

  (一)运行保障,包括科技馆正常运转、举办展览、开展公益性科学教育活动、人才培养等。 

  (二)展览展品的研发、维护、更新等。 

  (三)自主开展的面向基层公众的流动科普服务。 

  (四)数字科技馆和展教资源数字化建设、网络科普服务、展品和设备共享共用等相关支出。 

  (五)列支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科技馆运行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支出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科技馆基本建设、征地拆迁,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60%)、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30%)和政策任务因素(10%): 

  (一)基础因素,包括科技馆展览教育面积、年服务观众人次、展品更新及维护数量等。 

  (二)科技馆业务发展因素,包括教育活动场次、短期展览数量、网络科普资源浏览量等。 

  (三)政策任务因素,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的科技馆建设重点任务、科普事业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等。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馆因素总数=Σ[分配因素数额/该项分配因素总数×相应权重] 

  补助资金额度=年度补助资金总额×Σ[某馆因素总数/因素总数]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根据绩效评价、财政困难程度等情况,研究确定调节系数,对补助资金分配情况进行适当调节。 

    

  第三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使用 

  第九条  科技馆应据实、完整编报数据统计及科技馆免费开放有关材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市县科协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做好本地区上一年度科技馆免费开放情况总结和数据采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