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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重复缴费的处理意见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农民工工伤保险重复缴费的处理意见

温地税规费〔200961

市局各分局、社保基金征收中心: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试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8〕15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7175号)等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费额“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1%作为农民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1‰缴纳工伤保险费”。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缴纳上述二项社会保险费,出现费基的重复,本着不重复征费的原则,现将有关处理意见明确以下:

一、抵扣方法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涉及结算年度的月份(工程总造价÷工程期总月数×11%)作为基数抵扣金额,在建筑施工企业当期缴纳的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中予以扣除。

二、操作规程

(一)参加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企业年度结算申报时凭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及该工程已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缴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抵扣。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应采用工期平均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工期进行分摊,工期有包含结算年度的,按实际应分摊月份进行抵扣。抵扣后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参保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