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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08-25 川国税发(2008)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工作,优化和完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了新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现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以及国税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包括受理、审核、审批及其相关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二)当期纳税申报表;
(三)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包括基本存款账户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帐单或相关证明材料,如有效力的资金证明、有关部门的审计证明等;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和有关材料;
(六)社保费用支出证明;
(七)因不可抗力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有县级以上职能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此条 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前一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中,截止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尚未支付的部分。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通知第三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经济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第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坚持严格条件、完备手续、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作出处理,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的予以受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应补正的内容:
(一)非特殊困难或虽有特殊困难但无相应证明材料的;
(二)同一笔税款连续或者累计申请延期超过三个月的;
(三)非不可抗力原因,纳税人超过规定纳税期限提出申请的;
(四)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按规定报送的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条 有关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应签注审核结论和是否同意报批的明确意见,对延期缴纳税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按以下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一)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对符合报批条件的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和电子信息一并报送县级国税机关。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上报,并及时回复纳税人。
(二)县级国税机关应对主管国税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