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2033号 2015-12-8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转发给你们,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保障金由县及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在肥省属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外省市单位),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省内跨地区经营矿产类企业,独立核算的实行属地管理,非独立核算的由各矿产(集团)公司集中缴纳。
三、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的征缴渠道和时限,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五、保障金实行省与市县按2:8比例分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
六、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支出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811“残疾人事业”。
七、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