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10-1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国税征〔19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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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9件)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1〕1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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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的通知 |
浙国税征〔20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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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
浙国税征〔200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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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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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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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 |
浙国税办〔2007〕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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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国税办〔2007〕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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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 |
浙国税发〔201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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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附件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
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浙国税外127号 |
第二条废止;第四条“不包括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废止;第六条“对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可按预售金额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如果不能正确核算扣除项目的,按分期收款金额在1%—3%内预征土地增值税”废止;第七条中“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废止;第九条废止;第十一条“我省还允许扣除粮食附加税、粮食补偿金”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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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二条第(四)款第16项第(1)点废止;营业税内容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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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附件1“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附件3“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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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和附件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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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附件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5件)”、附件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和附件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