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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淮政办〔20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2023〕2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 ( 淮政秘〔2025〕21号规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按照《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皖政办〔2017〕43号 、《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