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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财综〔2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豫财税政〔2014〕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豫财法〔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