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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6-09 陕地税函〔2004〕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货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凡我省从事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开具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代开票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

未经税务机关认定或者经认定不符合自开票、代开票标准的纳税人,不得使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其从事货物运输劳务,应当使用《陕西省××市运输服务发票》。

二、货运发票的印制

全国统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为《货运发票》)由省局负责印制。《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打印票,发票规格为241mm×152mm。抵扣联和发票联采用彩色纤维无碳防伪纸印制,其他联次采用压感纸印制。发票的右上角印有12位发票代码和8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