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遵府办函〔2019〕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决定修改
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统筹安排、分级使用,具体由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许可阶段统一征收管理,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查验核实。未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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