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贵人社发〔202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 ( 桂人社发〔2016〕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桂人社发〔2017〕23号号)和《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贵人社发〔2018〕90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 ( 桂人社发〔2016〕46号)印发之日止,已提交申请按《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 贵政办〔2008〕161号)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材料并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被征地农民,可按
贵政办〔2008〕16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农户实际征地面积多于土地承包证面积,对经在本村组公示无异议并已领取征地补偿款的,按实际征地面积提取和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三、对获得征地批文时间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实际征地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后的征地项目,应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首批签领征地补偿款之日为基准日,核定符合养老保险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名单、征地面积、征地次数等,并比照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和计发养老保险补贴。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我市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的征地项目,可按贵人社发〔2018〕90号文件明确的标准提取和计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其中: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首批签领征地补偿款之日为核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和计提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2021年1月1日起,以项目辖区政府征地工作组首次书面通知被征地农民领取征地补偿款之日为核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条件和计提养老保险补贴的基准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