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政发〔2016〕104号
沙坡头区、中宁县、海原县人民政府,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卫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确保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宁政发〔2010〕16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暂行管理办法》(宁政发〔2014〕5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益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中卫市国有经济发展重点,主要用于优化市属国有企业布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预算草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为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所监管(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国资监管机构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属国有企业进行监管的部门、单位机构。
第六条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以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核定。
第七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市本级财政,纳入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九条 市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申报制度,由企业填列收益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由企业签订产权(股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股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由企业清算组或管理人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由企业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律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并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上交利润。
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地方金融、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投资、交通运输、电子、贸易、旅游服务、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
第三类8%,主要包括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
第四类暂缓缴纳,主要为政策性企业,包括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以及经市国资委核准的其它企业(主要含符合小微型企业规定标准、应交利润不足5万元的小型微利国有独资企业)。
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年度上缴利润的比例,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企业经营范围、市场化程度以及承担政府职能的状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清算收入,以清算财产变价总收入依次扣减清算费用、公益债务、拖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欠缴税款并清偿普通债务后的清算净收入为基础申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按照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据实申报。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计算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国有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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