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密切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专项工作组领导、联络员和抽调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必要时实行集中办公,共同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附件2
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序 号 |
主要 任务 |
工作目标 |
具体措施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统一 审批 流程 |
精简审批 事项 |
没有法定依据的收费事项不得作为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并履行法定义务。 |
市行政审批局、财政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2 |
全面梳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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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并人防设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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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下放审批 权限 |
积极推行同级化、属地化审批,对同类项目不同审批层级的审批事项,依法下放或委托下放审批权限。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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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下级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保障审批高效运行。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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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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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制定并实施配套制度,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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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并审批 环节 |
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合并办理。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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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转变管理 方式 |
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的信息,调整为部门内部协作事项,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
9 |
对于能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部门间协作事项,明确办理时限。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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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整审批 时序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对工程施工涉及的临时用水用电、道路挖掘、占用道路(或绿地)、迁移市政基础设施等事项以及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服务,可以提前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单位)可采取“容缺受理”、“承诺制”的方式进行联合审批或并联审批。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行政审批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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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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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审批调整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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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其中之一可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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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范审批 事项 |
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对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推动逐步形成全区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气象局、林业和园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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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事项的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并实行动态管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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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各县(区)制定的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要与市本级审批事项清单一致,超出市本级审批事项清单范围的,要报备案并说明理由。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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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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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各县(区)、新区管委将审批事项清单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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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优化审批 环节 |
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类别分为社会投资类和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施工许可阶段由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竣工验收阶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其他评价评估事项、中介服务、市政公用设施报装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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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行办理。同步并行启动办理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
市发展改革委 |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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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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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等事项,调整为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办理。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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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联合完成验收。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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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推行并联 审批 |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协调,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一窗受理、并联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办理。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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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分类制定 审批流程 |
制定全市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各县(区)要参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示范文本,分别制定社会投资类、政府投资类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同时可结合实际,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进一步梳理合并审批流程。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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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实行多方案 合审 |
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多方案合审,将涉及人防、消防、园林绿化、卫生、绿色建筑、文物保护等方案合并审查、同步审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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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实行施工图 联合审查 |
将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人防、技防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在综合审图机构认定完成前,各相关部门可对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互认。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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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实行联合 测绘,联合 验收 |
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前,委托测绘机构对涉及建设项目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并将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施工图进行比对,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含专业检测报告),作为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的依据。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房产测绘、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测绘、人防防护设备检测、环境保护设施检测等。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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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住建、规划、人防、市场监督、园林绿化、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实行联合竣工验收,共同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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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实施区域 评估 |
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城市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实现区域内共享评估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 |
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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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推行告知 承诺制 |
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实施惩戒,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 |
市行政审批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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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统一 信息 数据 平台 |
实施数据 信息共享 |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整合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财政部门要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整合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保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数据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32 |
初步建成覆盖各部门和县(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并与国家、自治区审批管理系统对接;制定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大数据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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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统一 审批 管理 体系 |
“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
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建立“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和数据库,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管控数据,形成和完善“一张蓝图”, 统筹工程实施。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34 |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管理系统,形成国土空间规划的一张底板、一个平台、一套数据,实现智慧型规划,提升空间治理能力。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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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制定项目生成管理办法,明确如何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内容。 |
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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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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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安排年度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
市发展改革委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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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
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整合业务人员,统一收件、发件、咨询。制定“一窗受理”工作指南。 |
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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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鼓励为申请人提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指导、协调和代办等服务,帮助企业了解审批要求,提供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清单,提高申报通过率。 |
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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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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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公共服务窗口,统一管理,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
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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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各阶段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主动为申请人提供项目需要审批的事项清单。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
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市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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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之间分歧意见。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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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立跟踪督办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办。 |
市政府督查室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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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人大及司法机构的沟通配合,加快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建立依法推进改革的长效机制。 |
市司法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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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统一 监管 方式 |
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 |
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制定监督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45 |
加强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
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大数据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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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大数据发展局、行政审批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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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做好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审批局、人防办、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1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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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推行中介 超市,引入竞争机制 |
分类别设立建设项目各类别评价评估、施工图审查等中介超市,统一各类别中介的服务要求。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制。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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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建立健全公共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 |
市行政审批局 |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人防办、应急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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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加强 组织 实施 |
加强组织 领导 |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市改革工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 |
2019年 8月底前 |
51 |
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责任部门,细化目标任务,调配人员力量,做好资金保障。各县(区)、新区管委要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1个月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并经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区)政府、新区管委名义印发,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区)政府、新区管委主要领导担任,相关负责同志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明确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 |
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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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9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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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上下联动机制,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用集中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相关人员和申请人的业务培训,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解读和辅导,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有关部门 |
2019年 8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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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严格督促 落实 |
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事通办”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送月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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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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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将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改革工作进度、评估评价和投诉举报核查情况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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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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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
市政府督查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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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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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做好宣传引导 |
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
市委宣传部 |
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 |
2019年 12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