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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遵府发〔201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宣布 失效、废止、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遵府发〔2023〕1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保护利用,有效解决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粗放、统管不力等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土地集约经营程度和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高效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收储、统一处置、统一定价和统筹土地收益分配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主导、各区配合、各负其责、利益共享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二、统一土地管理


  (一)统一规划。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加快建立完善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规划体系。根据中心城区发展定位、功能分区、发展规模等,合理划定地块面积,科学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收储和用地报批时,要充分衔接城市规划划定用地红线,避免因用地红线不规则造成土地闲置,提高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效益。严格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规划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市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统一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中心城区各类土地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切实做好土地收储、补偿、供应及土地市场调控监管,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存量改造指标、闲置地回收指标挂钩和土地处置监测评估机制,做好分城区分组团土地处置年度计划安排,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供而不用等土地闲置情况。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项目批后监管,认真开展规划核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规划内容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查处,杜绝违法用地、违规建设。


  三、统一土地利用


  (一)统一收储。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用地除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新增土地等预期用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收储计划,并交由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整理开发,整理开发成本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统筹核算安排。严格实行“净地”储备,地块为国有土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储备库;地块为集体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备库。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市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收储计划。各区当年报批回来急需使用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招商引资等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纳入市级收储。


  (二)统一处置。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土地供需情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科学调控供地时序和用地规模,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用地、自行出让土地,市级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并严肃追责。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按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办理。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和保税区属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四至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优惠政策。


  (三)统一定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调整前,根据土地类别,结合区域位置等因素,确定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调整后,严格按新标准确定出让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