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部分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1998—2023年)的决定》(黔人社发〔2023〕14号》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党工委政治部、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号,以下简称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与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关于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一)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下同),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09〕66号)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合并计算。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合并计算,即:缴费年限=企业实际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视同缴费年限+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
2.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
3.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累计计算。
(二)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 黔府发〔2016〕5号,以下简称黔府发〔2016〕5号文件)规定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在各地正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之前,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由原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全额清退2014年10月以来缴纳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黔府发〔2016〕5号文件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
(三)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余额,应按规定转移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个人账户余额的抵扣和继承,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养老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一)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其养老金待遇按照《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 黔人社厅发〔2016〕17号,以下简称 黔人社厅发〔2016〕17号文件)规定计发,相关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1.2014年10月1日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在我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
按本款认定的连续工龄及相关指数计算的养老金待遇标准与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及相关指数计算的养老金标准比较,就高执行。
2.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其老办法待遇计算公式中的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和退休补贴标准以及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以本人退休时享受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从原所在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当月起,转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本人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 黔人社厅发〔2016〕17号文件规定的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项目和标准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补齐。
(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办理了正式调动(含转企改制)以及因辞职、辞退、未按规定程序离职、开除、判刑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